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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法時習之|警惕求職陷阱 遇到就業(yè)糾紛如何維權?
2025年07月16日 10時46分   人民網

隨著畢業(yè)季的到來,高校畢業(yè)生陸續(xù)踏上求職之路,準備迎接全新的職場生活。為避免在找工作、簽合同、落戶口等事宜中遭遇糾紛,畢業(yè)生該如何提高法律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?通過以下幾起案例,讓我們一起來了解。

沒簽勞動合同,如何證明勞動關系?

【基本案情】

小美系應屆畢業(yè)生,經老師介紹至某影視傳媒面試及工作,工作期間,小美參加公司考勤打卡及崗前系列教育培訓,并與該公司簽訂《畢業(yè)生就業(yè)協(xié)議書》。后小美在拍攝基地因工受傷,要求公司進行工傷賠償,公司主張雙方是實習關系而非勞動關系,雙方協(xié)商未果,小美起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。

【法官審理】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小美作為即將畢業(yè)的大學生,法律并未禁止其在畢業(yè)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;小美在工作期間,需要遵守規(guī)章制度,接受考勤、安全教育等勞動管理,公司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向小美發(fā)放勞動報酬,雙方符合勞動關系人身隸屬、經濟附屬的特點,故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。

【法官提醒】

區(qū)別于在校學生利用業(yè)余時間勤工助學的情形,應屆畢業(yè)生作為具備勞動能力、符合建立勞動關系年齡條件的勞動主體,在符合勞動關系基本特征的情況下,應當確認勞動關系,給予相應的勞動權益保障。

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,勞動關系成立:

(一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

(二)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

(三)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。

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:

(一)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(職工工資發(fā)放花名冊)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
(二)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(fā)放的“工作證”、“服務證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;

(三)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“登記表”、“報名表”等招用記錄;

(四)考勤記錄;

(五)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。

遭遇試用期延長、工資克扣 該如何維權?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2年10月6日,王某入職某科技公司采購崗,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2年10月6日至2025年10月5日期間的勞動合同,約定試用期為2022年10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共計3個月,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后的80%。試用期屆滿前,某科技公司通知王某待公司的短期目標達成后再為其辦理轉正,即使過轉正日期仍會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發(fā)放后續(xù)工資。試用期屆滿后,某科技公司拒不辦理轉正手續(xù),仍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發(fā)放王某2023年1月6日至2月28日期間的工資。王某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轉正后的工資差額。仲裁院支持王某的相關請求后,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。

【法院審理】

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中規(guī)定,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
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。

本案中,王某與某科技公司約定試用期為2022年10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共計3個月,后某科技公司單方決定延長王某的試用期,這一行為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,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,某科技公司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發(fā)放王某轉正后的工資,亦缺乏法律依據。因此,王某有權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1月6日至2月28日期間的工資差額。

【法官提醒】

在勞動用工關系中,試用期的設定是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供雙向考察的緩沖期,但在實踐中,部分用人單位卻將其異化為降低用工成本、變相壓縮勞動者權益的工具。提示如下:

首先,試用期并非用人單位的“自由裁量期”。根據勞動合同法,試用期時長與勞動合同期限嚴格掛鉤。任何試圖通過“變相延長”“重新考核”等方式突破試用期限制的行為,均不具備法律效力。若遭遇類似情況,應立即提出異議,留存書面通知、聊天記錄等證據。

其次,試用期工資有“雙重保護線”。法律明確規(guī)定,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%,且不得低于當?shù)刈畹凸べY標準。勞動者自試用期滿次日起即應享受轉正后待遇,若發(fā)現(xiàn)工資異常,可通過工資條、銀行流水核對。

最后,入職時務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仔細核對試用期條款、薪資待遇、轉正條件等內容。如遇“僅約定試用期”“試用期不繳納社保”等明顯違法條款,堅決拒絕簽約。

職場首戰(zhàn)或許充滿挑戰(zhàn),但法律永遠是畢業(yè)生最堅實的后盾。只有擦亮雙眼、守住底線,才能讓試用期成為成長的起點,而非權益受損的開端。

公司單方取消錄用 被判賠償求職者損失

【基本案情】

去年6月,某公司就面試和入職事宜通過微信與郭某進行溝通,并向他發(fā)送了入職通知書,該通知書上明確記載了入職時間、勞動合同期限、試用期和轉正后薪資標準等內容。過了幾天,該公司人事部門通知郭某,需延期一到兩周入職,郭某同意。又過了一周,郭某聯(lián)系公司入職一事,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讓其繼續(xù)等待通知。一個月后,郭某再次詢問時,對方告知其整體項目要挪到外地,讓郭某再找其他工作。在此期間,郭某因認為已被該公司錄用,拒絕了另一家用人單位的入職機會。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,賠償經濟損失。

【法院審理】

法院審理后認為,該公司在招聘面試后,已向郭某發(fā)送了入職通知書,且已明確載明了相關約定,足以認定雙方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一致意見,郭某也對入職該公司產生了合理信賴,因此又拒絕了其他入職機會。后來,該公司以公司搬遷為由拒絕郭某入職,未履行基于誠信原則所產生的忠實義務,導致雙方最終未能建立勞動關系,存在締約過失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
【法官提醒】

民法典第五百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對方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:

(一)假借訂立合同,惡意進行磋商;

(二)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;

(三)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。

入職通知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(fā)出的將來訂立勞動合同的要約,一旦發(fā)出該通知,除非在通知到達勞動者之前撤回,或勞動者在通知書載明的期限內拒絕該要約,否則,用人單位需依據入職通知書載明的條件,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。實踐中,存在用人單位利用其在勞資關系中的強勢地位,發(fā)出入職通知后,又以內部組織架構調整、辦公地址搬遷等為由,取消錄用勞動者的情形,此時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,構成締約過失,用人單位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,賠償勞動者的合理信賴損失。

承諾“落戶”需謹慎 當心中介收錢跑路

【基本案情】

吳某與某中介公司簽署了《留學生落戶咨詢服務協(xié)議書》,約定由該公司代理吳某留學生落戶申報辦理的咨詢和服務,包括落實吳某進入有落戶指標的工作單位,并代吳某與該單位協(xié)商確定落戶的有關手續(xù),吳某自落戶完成后同意在就業(yè)落戶單位工作時間原則上不低于一年,公司承諾一年內完成落戶。雙方約定服務費總金額47萬元,協(xié)議簽訂當日吳某支付了40%,待指標單位向留學生服務中心提交吳某資料時支付40%,吳某在審核通過收到《落戶介紹信》郵件時支付剩余的20%。當日,吳某向中介公司指定的張某賬戶支付了18.8萬元,但此后該公司并未給吳某介紹過工作,也未提供過任何服務。吳某到該公司現(xiàn)場查看,發(fā)現(xiàn)已無人員辦公。吳某訴至法院,請求公司及張某返還18.8萬元。

【法院審理】

法院審理后認為,吳某與中介公司簽署的《留學生落戶咨詢服務協(xié)議書》中已有約定,當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己方義務。吳某已依約支付了前期服務費,但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合法的咨詢及服務,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,應當退還吳某已支付款項。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返還吳某18.8萬元。

【法官提醒】

本案中,吳某起初受微信群中該中介公司的廣告吸引,并受邀至該公司現(xiàn)場查看,在簽署協(xié)議并付款后,公司未能履行任何協(xié)議內容。吳某不僅支付了高額的費用,落戶目的也未實現(xiàn),為此還耽誤了就業(yè),對自己造成了很大影響。對此,除了從源頭上加強對留學生歸國服務機構的管理監(jiān)督外,留學畢業(yè)生也需要全面掌握就業(yè)、落戶政策信息,了解辦理流程,擦亮雙眼,準確識別服務機構的經營內容及信用,避免因自身疏忽而遭受損失。

(溫璐 綜合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、北京大興法院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等整理)
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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